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02民初3786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晓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润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芹。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伟。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红土地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沣瑞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红土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沣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土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沣瑞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0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红土地公司与沣瑞公司双方于2016年10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红土地公司承建沣瑞公司投资的位于潍城区西外环附近潍坊枫叶国际学校幼儿园、行政楼、报告厅等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确认工程总造价1805万元。截止至2018年11月6日,沣瑞公司尚欠红土地公司工程款405万元。2018年11月12日,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余款支付方式,其中200万元用北京公馆房产抵顶,余款现金支付。现该协议已达成两年余,沣瑞公司至今未为红土地公司办理房产抵顶手续,也未向红土地公司支付工程款。
沣瑞公司辩称,一、200万元抵房工程款中的余额部分212671元,因红土地公司未选房,沣瑞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红土地公司起诉工程款余额404万元与事实不符,双方对账后,沣瑞公司为红土地公司办理了三套房屋的抵顶手续,分别为北京宫馆4-1-1202、1-1-603、9-1801及现金15万元金,累计支付1787329.00元,200万元抵房工程款中的余额部分212671元,因红土地公司未选房,责任在红土地公司,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我方承诺,如果红土地公司选房后,我方会积极配合办理抵顶手续。二、204万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即不具备付款条件。双方约定,该款项作为乙方(即红土地公司)提供发票及质保金预留款,乙方提供足额发票及质保期满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款项。至今,红土地公司未提供足额发票,尚欠180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提供,且质保期(2022年9月1日)未到期。所以,该款项不具备付款条件,我方有权不予以支付。
沣瑞公司反诉称,1、判决红土地公司支付沣瑞公司违约金6064800元、赔偿沣瑞公司维修和整改费用5465198.64元、鉴定费165048元,合计11695046.64元。
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1日,红土地公司与沣瑞公司双方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红土地公司承建行政楼、钟楼、报告厅及功能教室、幼儿园的主体及二次结构、装饰和水电暖等工程。但红土地公司的施工不仅存在工期延误和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而且因诸多质量问题和需要整改的问题造成沣瑞公司维修和整改费用的损失,应由红土地公司承担。1、违约金6064800元,因本案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潍坊市优良工程的质量标准,应承担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即1805万元×3%=54.15万元;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但完工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延误153天,按总造价1805万元每日千分之二计算。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为552.33万元。合计606.48万元。2、红土地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经鉴定为5465198.64元,沣瑞公司分别支出鉴定费90000元、75048元。要求红土地公司承担。
针对沣瑞公司的反诉,红土地公司辩称,涉案施工合同,施工内容为幼儿园、教学楼、学校行政办公楼等项目,系涉及公共安全的共用事业项目,根据招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该工程的发包未通过工程招投标,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该项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因此,沣瑞公司要求红土地公司按照无效合同承担违约金及优良工程及修复维修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施工合同第18条7.7款约定,因甲方沣瑞公司手续不齐造成工程无法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沣瑞公司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导致通过竣工验收,达不到潍坊市优良工程评审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因此无法进行优良工程评定,相应责任应由沣瑞公司自行承担。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7年8月31日潍坊枫叶学校举办开学典礼,涉案工程在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沣瑞公司已投入使用,应视为红土地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关于整改问题,因为涉案工程质量合格,不存在错建、漏建及不符合图纸设计情形,相应的整改费用,不应由红土地公司承担。鉴定费用不属于维修及整改费用,由法庭依法判决承担主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本诉部分的事实:
2016年10月21日,甲方沣瑞公司与乙方红土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1份、《补充协议》1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潍坊沣瑞实验学校工程;工程地点:卧龙西街以南,宏伟路以西;分包范围:行政楼、钟楼、报告厅及功能教室、幼儿园,本合同分包范围为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等资料范围内的一次结构、二次结构、装饰工程及水电暖等安装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第十条工程质量标准1、潍坊市级优良工程。施工现场应达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及建设部、山东省及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文件、规定、标准,工程施工期间,如有新版规范和验收标准颁布,应执行新版的规范和标准,对不在规范验评范围内的项目,应执行设计院、制造厂家或中方与乙方共同议定的补充技术标准及本合同的施工技术要求,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由甲方及监理确认。2、若无法达到乙方承诺的质量标准,乙方将承担合同结算总价3%的罚款,并自费整改达到优良标准:乙方施工质量最终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合同对施工内容、付款方式等也作了相应的约定。沣瑞公司为涉案工程办理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红土地公司进行了施工。
2018年9月11日,沣瑞公司、红土地公司共同出具《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帐单》1份,载明:对帐截止日期:2017年8月4日,沣瑞公司已支付红土地公司工程款14009888.27元。沣瑞公司、红土地公司均在该对帐单是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对帐后,沣瑞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9月29日、9月30日以转帐支票的形式向红土地公司支付5万元、5万元、5万元,合计15万元。沣瑞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按红土地公司的要求用两套房屋分别抵顶工程款660139元、977190元,合计1637329元。以上合计1787329元。
2018年11月6日,沣瑞公司与红土地公司共同出具《工程决算表》,确认工程总造价1805万元,沣瑞公司已向红土地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9888.07元,未付款4040111.93元。2018年11月12日,沣瑞公司与红土地公司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近期沣瑞公司为红土地公司办理北京宫馆小区内价值200万元的房屋顶帐手续,抵顶同等数额的工程款。剩余204万元款项,作为红土地公司提供发票及质保金预留款,红土地公司提供足额发票及质保期満一个月内,沣瑞公司向红土地公司支付该款项。
红土地公司称,该《协议书》签订后,沣瑞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也未给红土地公司办理200万元的房产抵顶手续。沣瑞公司提出异议称,根据2018年9月11日,沣瑞公司、红土地公司共同出具的《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帐单》载明,截止到2017年8月4日,沣瑞公司已支付红土地公司工程款14009888.27元。2018年11月6日的《工程决算表》和2018年11月12日的《协议书》中的沣瑞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均以截止到2017年8月4日沣瑞公司已支付红土地公司工程款数额14009888.27元为准。未把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11月12日沣瑞公司的付款15万元、2018年11月12日以房抵款1637329元列入《工程决算表》和2018年11月12日的《协议书》中。目前,沣瑞公司尚欠红土地公司工程款2252671元,其中沣瑞公司愿继续以房抵款212671元。剩余204万元工程款,因红土地公司未提供足额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不能付款。
综上,根据沣瑞公司、红土地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目前沣瑞公司尚欠红土地公司工程款2252671元。其中212671元应当支付。剩余204万元工程款,因红土地公司未提供足额发票未支付。
关于反诉部分的事实:
沣瑞公司提供1、2016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该合同》及其电子图纸、纸质图纸各一份;2、2016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及其电子图纸、纸质图纸各一份;3、2017年8月14日,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沣瑞置业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由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行政楼阶梯教室地面的垫层未按规定密实,导致阶梯教室座椅安装不牢的维修费用由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2019年9月15日,潍坊沣瑞实验学校、沣瑞置业公司、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潍坊沣瑞实验学校维修方案明细表》一份,证明双方认可潍坊沣瑞实验学校存在质量问题并同意维修产生的费用由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维修标准以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为准;5、2019年8月16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2580号公证书一份;对被告施工质量问题做了证据保全。证明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为2016年10月12日与红土地园林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出了问题,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向潍城公证处提出申请,潍城公证处对上述合同中所涉及到的部分工程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6、2018年5月16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1308号公证书一份;对被告施工质量问题做了证据保全;7、2020年12月31日潍坊泰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七份,分别为潍坊泰诚司鉴所【2020】建鉴字第159-1号、潍坊泰诚司鉴所【2020】建鉴字第159-2号、潍坊泰诚司鉴所【2020】建鉴字第159-3号、潍坊泰诚司鉴所【2020】建鉴字第159-4号、潍坊泰诚司鉴所【2020】建鉴字第159-5号、潍坊泰诚司鉴所【2020】建鉴字第159-6号、潍坊泰诚司鉴所【2020】建鉴字第159-7号。证明红土地所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验收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规定;8、2020年12月18日,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潍坊枫叶国际学校测绘报告一份;证明潍坊枫叶国际学校高度对比表证明其中行政办公楼钟塔檐口高度差0.47m。幼儿园入户门口上钟塔塔尖高度相差5.18m,檐口相差5.34m。幼儿园西侧东西向屋脊高度规划与实测相差0.85m;9、2021年3月22日山东求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书三份,分别为求是【2021】建鉴字第1号、求是【2021】建鉴字第2号、求是【2021】建鉴字第3号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具体鉴定意见(详见鉴定意见书),证明红土地所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验收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规定;10、依据沣瑞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求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作出《关于潍坊沣瑞实验学校质量问题的修复建议》一份;11、山东求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费发票一份,证明,因红土地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沣瑞公司的鉴定费损失为90000.00元,应由红土地公司承担;12、提交2021年3月22日鉴定意见书三份,2021年5月18日,依据沣瑞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潍坊沣瑞实验学校质量问题修复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其鉴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修复及整改鉴定造价为5465198.64元;产生的鉴定费损失为75048元;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份。
沣瑞置业主张损失明细如下:
1、违约金606.48万元;
(1)工程质量违约金:1805万元×3%=54.15万元;
依据:无法达到合同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标准”约定的潍坊市级优良工程的质量标准,承担合同结算总价3%的罚款即违约金。
(2)工程延误工期违约金:3.61万元/天×153天=552.33万元;
依据:《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该合同》第一条第六款和《工程查验移交对接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完工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暂按完工日期计算,工期已延误153天,按总造价1805万元每日千分之二标准(3.61万元/天)计算。
2、修复及整改鉴定造价为5465198.64元;
依据:《潍坊沣瑞实验学校质量问题修复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3、鉴定费损失为90000.00元+75048.00元=165048.00元;
以上合计:11695046.64元。
综上,沣瑞公司的证据能够证明,红土地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潍坊市级优良工程的质量标准;红土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竣工,存在延期竣工的事实;红土地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按修复建议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应当支付修复费用5465198.64元。
本院认为,涉案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且取得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手续,因此,沣瑞公司与红土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红土地公司给沣瑞公司施工完毕后,沣瑞公司应双方《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红土地公司工程款212671元,剩余工程款204万元,待红土地公司提供足额发票后支付。因红土地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潍坊市级优良工程的质量标准,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竣工,存在延期竣工的事实,红土地公司应承担违约金606.48万元。红土地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按修复建议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应当支付修复费用5465198.64元。
综上所述,红土地公司要求沣瑞公司支付工程款212671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红土地公司要求沣瑞公司支付工程款204万元的诉讼请求,待红土地公司提供足额发票后,沣瑞公司再予以支付;红土地公司要求沣瑞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沣瑞公司的答辩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沣瑞公司的反诉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红土地公司针对反诉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126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交付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805万元的足额发票,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40000元。
三、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6064800元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山东求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潍坊沣瑞实验学校质量问题的修复建议》对涉案工程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则应支付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修复费用5465198.64元。
五、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费165048元。
六、驳回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9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9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5105元,由原告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50985元,由被告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4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芃
人民陪审员  陈永芹
人民陪审员  张志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薇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