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158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国华。
被告: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晓斌。
被告: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博。
原告***与被告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燕
人民陪审员 于翠娥
人民陪审员 张志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姣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