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2959号
原告:**财,男,汉族,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82幢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59183660X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23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原告**财与被告江西红土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财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