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民初530号
原告:***,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江西仲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滨河大道18号南门商苑06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53518037T。
法定代表人:姚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仲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