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仲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民初530号 原告:***,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江西仲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滨河大道18号南门商苑06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53518037T。 法定代表人:姚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仲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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