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1民初31079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民营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306492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祥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水北居水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608391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7.97元,财保费4020元,共计9767.97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