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381号
原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珞*****春天小区1栋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洋口镇水北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胡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