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7889号
原告:北京美辰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榆东路2号院8号楼1层1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阳光花园小区30号楼附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水北居水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美辰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美辰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美辰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辰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