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03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大道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103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限额307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