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谢某某与徐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1103民初3325号
原告:谢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
被告:柯某某,男。
被告: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裕丰大道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徐某某、***、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余款76,688.3元;2、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上半年,被告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广丰行政区内的”梦想小镇”的房屋建筑工程,之后把该工程转包给***、徐某某两被告。该两被告又把”梦想小镇”的第一期、第二期的架子安装承包给原告作业。经过原告及其班组的努力,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约定的义务。2017年下半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形成了一个书面的《结算单》,余款为107,958元。之后,被告又支付了部分余款,到现在为止,剩下劳务费76,688.3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徐某某辩称,欠劳务费是事实,如果原告提供工人名单及工资,用于税务局查工资表,我们就支付给他。
被告*某某辩称,我不是被告,合同不是我签的,结算单双方核对,结算单不会错,我是协助人员,欠原告的工资数额是不会错的,我们要求原告的工资手续要提供给我们,我们也要提交给公司的。
被告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同被告徐某某、被告*某某的答辩意见一致。
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为被告徐某某、柯某某提供劳动服务,被告徐某某、柯某某支付一定的报酬,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经结算,被告徐某某、***欠原告劳务报酬76,688.3元,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柯某某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把”梦想小镇”的房屋建筑工程转包给被告柯某某、徐某某,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谢某某劳务工资76,688.3元;
驳回原告谢某某对被告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