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占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03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占建国,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执行人: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裕丰大道安置区,组织机构代码9136112206538670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占建国、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占建国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占建国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