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03民初920号
原告: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大道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6538670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之后,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原告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