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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380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广丰梦想小镇互联网村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54438227F。
法定代表人:汪德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