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328执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盈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大峃镇樟台村水碓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0583273137。
法定代表人:王海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友,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大峃镇鹤东小区1号楼中兴公寓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589036937M。
法定代表人:赵爱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盈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盈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盈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328执3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郑国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吴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