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强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西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饶中民三初字第103号
原告***,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江西中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与紫阳大道交汇处东侧(凤凰大道99号永隆城市广场第2幢1、2单元132、232),组织机构代码68851894-X。
法定代表人徐资付,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育义诉被告***、江西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中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育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931元,减半收取144,4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