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惠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国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02民初4135号
原告:南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三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64046615。
法定代表人:刘光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树祥,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527591。
委托代理人:黄诗琴,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1279488。
被告:江西国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5350503H。
法定代表人:叶秀英。
原告南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国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光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树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国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84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算,以1508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就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星辉国际会所工程项目签订了《星辉国际石膏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原告是乙方,被告是甲方。双方就承包方式、付款时间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其中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285000元,以报价清单为准,后增加95843元工程量。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为被告就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星辉国际会所工程项目于2018年10月5日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合计380843元,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合同价款。截止到现在,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5084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还。
被告江西国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江西国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南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星辉国际石膏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主要约定: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2.合同暂定价285000元,以报价清单为准;3.线条按现有款式、规格按图纸定做,造型顶定做,特别约定按图纸施工;3.材料费、运费、管理费计入总价,税金不包括在内,如需开发票另加3%的税金,乙方不得就本合同向甲方主张其他费用;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订货通知单要求的数量和时间进场;4.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5万元;施工至工程满2万元付工程款70%,全部完工后经甲方施工员验收合格后付至90%,剩余10%的款项在4个月内付清。
庭审中,原告还向法院提交了星辉国际石膏线付款清单、星辉国际增加石膏线条及造型花清单、费用报销单2张、交易明细表4张等证据。现原、被告因工程款支付事宜产生纷争,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对于原、被告签订的《星辉国际石膏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结算手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星辉国际石膏线付款清单、星辉国际增加石膏线条及造型花清单,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清单上印刷体部分的内容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授权人签字、盖章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落款部分字迹潦草、难以辩认,且无其他旁证予以佐证。报价清单无被告签章,施工图纸、结算手续未向法庭提供。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因证据不足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3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俊
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万冰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