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1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刘光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国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叶秀英,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南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国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南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南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南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5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云奇
审 判 员 周中瑞
审 判 员 钟 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邓 映
书 记 员 史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