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0民初4099号之二
原告:宁都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花园村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327668117Q。
法定代表人:陈书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国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璜源山路188号淘鑫大厦1309-1室,公民身份号码:913611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宁都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国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都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都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8元,因撤诉而(实际)减半收取为2,164元,由原告宁都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