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

4619盐城广源泰维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5民初4619号
原告盐城广源泰维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广源泰维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偿还货款564597元,逾期利息562715.01元,合计1127312.01元;2、诉讼费由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盐城广源泰维管业有限公司在立案前已变更公司名称,盐城广源泰维管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属原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盐城广源泰维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变更为“江苏广行通管业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6日又变更为“江苏华苏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驳回盐城广源泰维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瑞兰
法官助理 孙 标 书 记 员 刘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