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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557号 原告:***,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罗桥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885698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节能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69X9。 法定代表人:王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6687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中路169号茶圣花园(与紫阳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391724174。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中节能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70元,减半收取6,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