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江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一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上饶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案款639,362元,承担执行费8,794元,案件诉讼费5,097元,合计653,2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1121执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