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21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D1幢1-16,2-16,组织机构代码59885698-8。******
法定代表人:林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组织机构代码66479375-2。******
法定代表人:柯书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江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一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上饶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案款639,362元,承担执行费8,794元,案件诉讼费5,097元,合计653,2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1121执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