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韵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5民初26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F-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0697458793。
法定代表人:吴剑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远,系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俊,系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韵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3号永信广场A1004-A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796980664C。
法定代表人:黄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赣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为孝,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韵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其银行相应的存款,并提供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作出(2020)赣1025民初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韵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申请人乐安县为民商砼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院经审理依法作出(2020)赣1025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故依职权对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解除冻结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韵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谌 宇
人民陪审员  董明辉
人民陪审员  范 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