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5民初662号之二
原告:乐安县为民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安县万崇镇坪背村。
法定代表人:万国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友,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荣,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横峰经济开发区F-6。
法定代表人:吴信锋,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香,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乐安县为民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乐安县为民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安县为民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7元,减半收取2338.5元,由原告乐安县为民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晏 城
人民陪审员 董飞龙
人民陪审员 乐保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