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03民初4556号
原告:赣州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西华村茶摊上。
法定代表人:董书精,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生,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海明,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47室。
法定代表人:沈贵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火,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树新,男,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州市赣县区。
第三人:黄后怡,男,1970年2月10日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赣州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树新、第三人黄后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2022年7月29日,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树新、第三人黄后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赣州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韵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