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3569号
原告:上饶市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冷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7U5735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6586650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高铁试验区。
原告上饶市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被告在本院通知其应诉后,能积极主动找原告进行协商,且达成协议,已将应支付的货款付清,故原告上饶市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16元,减半收取7,2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58元,由原告上饶市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