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02民初2872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代理人:苏萍,上饶市信州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凤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535711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被告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邮寄送达被退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昊旻
人民陪审员 杨宏庆
人民陪审员 汪秋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代书 记员 曾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