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21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平,上饶市信州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南岩镇凤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5357115L。
法定代表人:陈木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112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2019)赣1121执960号案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违反本院财产申报制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总对总网络和传统调查,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财产调查,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6月6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于2019年7月8日已向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3.033865万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3.033865万元。
六、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徐志兴
审判员  廖国华
审判员  王亚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