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02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永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53571151。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贻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