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02执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永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53571151。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贻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