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凤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5357115L。
法定代表人:陈木枝。
被执行人:陈木枝,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2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木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木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木枝在我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均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木枝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木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多次通过电话及1****短信平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未果。
2020年5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陈木枝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将其公司、陈木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00,000元,至今全部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了合议,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峻豪
审判员  胡 冰
审判员  王红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