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02民初895号
原告:洪剑,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生,住***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凤凰大道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65357115L。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洪剑与被告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洪剑诉称:原告因需承揽案外人汉腾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腾公司”)二期焊装车间铝合金门窗工程,便与被告口头协商,被告同意原告挂靠被告公司,并以被告名义于2017年12月29日向汉腾公司承接该二期焊装车间铝合金门窗工程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HTQC-JJ-20171122-SG-0296。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暂定为是人民币72万元,原告进场安装,汉腾公司将合同总价款的80%工程款汇到被告处。同时,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8日协商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形式补签了其合同。其合同约定了,原告所承接的工程,其工程的报酬由汉腾公司将其工程款拨付到被告处,再由被告将其工程款扣留1%作为原告挂靠施工的管理费后,即将扣留的剩余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另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被告交纳保证金20万元,而被告于当日向汉腾公司交纳保证金20万元。嗣后,汉腾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2018年2月2日分别将其保证金20万元和工程款汇入到被告处,而被告未将该上述两笔款项返还给原告。原告因过年须向众农民工支付工资,而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现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劳务报酬和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江西宏青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上××经济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饶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饶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章凯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