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翰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1735号
原告:***,男,住永丰县。
原告:***,男,住永丰县。
被告:刘忠圣,男,住永丰县。
被告:唐达远,男,住永丰县。
被告:江西省东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龙华滨江1-1-701。
法定代表人:翁晓磊,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刘忠圣、唐达远、江西省东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7元,减半收取计9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伟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阮妍满
书 记 员 吴国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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