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东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财保11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有,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东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龙华滨江1-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973271XG。

法定代表人:翁晓磊,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名川,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东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10000元。申请人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东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饶市解放路支行的存款(账号为19×××69)或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的存款(账号为36×××09),金额为11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邱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