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南昌新黎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与南昌新黎阳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赣019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新黎阳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703486.1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13346元,总计:716832.16元。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房产和车辆、股权股息、保险产品等财产信息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2199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2、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0)赣0191执49号执行裁定书。
3、2020年1月22日,经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月24日,经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未到法院进行约谈。
5、2020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
6、2020年4月26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信息。
7、2020年5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2199元,支付执行费2199元。
8、2020年5月1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9、2020年5月1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716832.16元,未履行金额为716832.16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申请执行费7369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东
书记员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