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

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南昌新黎阳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49号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南昌新黎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与南昌新黎阳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赣019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新黎阳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703486.1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13346元,承担执行费9568元,总计:726400.1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新黎阳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726400.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东
书记员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