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1494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5141H。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7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918414769。
法定代表人:朱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宗,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77元,减半收取计10238.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曾树华
书记员万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