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

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力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大道7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918414769。
法定代表人:朱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宗,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日锋,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昌力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699号中节能江西低碳园5-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WAQP9U。
法定代表人:张习龙。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力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91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按月租金55611.10元自2017年12月26日始至租赁房屋实际返还之日)及逾期支付房屋租金的违约金(以租赁合同约定的应付每年租金数额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始,按日万分之三,分别计至租金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3121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3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2020)赣0191执124号执行裁定书。
2、2020年3月1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有价证券、股权、股息红利、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3、2020年3月18日,本院通过12368短信平台传唤,被执行人未到法院说明情况。
4、2020年3月24日,本院经向南昌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
5、2020年3月27日,本院经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
6、2020年4月1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7、2020年5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8、2020年6月12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9、2020年6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1512029.1元,未履行金额为1512029.1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752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万琴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