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民初1789号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清华**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4717T。
法定代表人:杨剑,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璐,**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告: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7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918414769。
法定代表人:周康。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江西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1元,减半收取计2065.5元,由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 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树华
书 记 员  万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