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宜丰工业某某理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924民初1915号之一 原告:江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宜丰工业某某理厂,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负责人:**。 原告江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宜丰工业某某理厂(以下简称某某理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以被告某某理厂已付清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廖 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