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337号
原告:华润临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
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国宾酒店**/div>
法定代表人:林学访,总经理、董事。
原告华润临沂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华润临沂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临沂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临沂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2元,减半收取11401元,由原告华润临沂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欣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一梦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