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中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厦门众合博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特898号 申请人:北京中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5号1号楼南侧四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众合博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222号1101室H-1**(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罗福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晨,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勍炜,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中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众合博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北京中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中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 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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