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455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市辖区。
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6798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建友劳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仁风镇丰盛街97号(镇政府院内5排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6286953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建友劳务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 珍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鹍鹏
书 记 员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