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2266号
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凤凰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法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二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建公司偿还**公司货款22,013.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013.6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建公司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4月18日,二建公司多次购买**公司混凝土。**公司供应混凝土后二建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截至起诉之日二建公司尚欠混凝土款22,013.6元。**公司多次催要,二建公司以无款为由拒付。**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上诉讼请求。
二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公司与二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的《商品砼加工合同》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中的约定:“***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主管,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性质的合同纠纷在签订的《商品砼加工合同》中已达成了仲裁协议,**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李 舰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安淑娟
书 记 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