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66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更与被执行人济南强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济槐劳人仲案字【2022】第1400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向我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做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