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宏腾某某(山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6781号 原告:宏腾**(山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世纪大道9099号中物科创中心19号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7555804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营业场所济宁市任城区豪德商贸城B区8街4栋07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EN2LR0R。 负责人:***,经理。 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679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宏腾**(山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宏腾**(山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583783.9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7771.36元(以583783.9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按LPR进行计算至2023年1月3日,之后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NBGY-LWFBHTDJ-201903-0050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外墙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济宁市任城区***项目外装装饰工程。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并将工程交付了被告,案涉项目也早已交付小区业主入住至今。交工以后,被告安排工作人员予以对接,出具了结算中心**签名的支付情况明细表,该表载明项目结算状态为正式结算、累计结算值2228658.94元,已付款1644875元,总欠款为583783.94元,但剩余欠款至今仍未支付。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母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2022年3月17日,原告名称由济南宏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宏腾**(山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为维护权利,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诉。 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主管,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腾**(山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原名称为济南宏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变更为现称。济南宏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外墙装饰工程)》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的第一款明确约定了“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本院通过涉案证据并未发现无效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原告宏腾**(山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向本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本院受理后,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声明双方约定有仲裁协议,原告宏腾**(山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方予以提交含有仲裁条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外墙装饰工程)》,故应裁定驳回原告宏腾**(山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宏腾**(山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