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惠民县富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621财保93号 申请人:惠民县富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庆淄路与大济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33451025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50号、52号、54号院内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097659。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3010016315679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以340,000元为限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存款3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惠民县富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