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104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盐山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济仲裁字第0153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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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