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登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景登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显明重庆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0835号
原告:重庆景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D-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3955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龙村5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6798492F。
法定代表人:*显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重庆景登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景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景登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景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重庆景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