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瑞强建材销售租赁站与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9民初1293号
原告献县瑞强建材销售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经营者***,经理。
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瑞强建材销售租赁站诉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瑞强建材销售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3元,减半收取287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张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