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牡丹江市正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05民初192号
原告:牡丹江市正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书水堂,董事长。
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牡丹江市正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正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正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丹丹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于杰
书记员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