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民初751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千宁(与**系夫妻关系),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583827092U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兴三路华隆陡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68564455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与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华隆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柴 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昊